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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0 題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施以懲罰之種類及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七日至十四日
  • B 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 C 懲罰種類得數款併施
  • D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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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違反監獄秩序時,法規對其懲罰手段設有嚴格天數限制。請你試著思考:在保障受刑人基本維持生命與健康權利的前提下,法律對於限制「食物飲食」這類基本生活的懲罰,天數規範通常會偏向較短還是較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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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A) 選項,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中懲罰種類與期間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懲罰種類與法定期間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監獄對違規受刑人施以「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之懲罰,其法定期間應為三日至七日,選項寫成「七日至十四日」顯然不符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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