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犯罪矯正組織之權責分工,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少年矯正學校收容之對象,不得逾 18 歲
- B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執行刑罰情形
- C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 D 檢察官得隨時訪視監獄執行勞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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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 17 歲的少年因法院裁定而在矯正學校接受處遇時,如果在執行期間他剛好滿 18 歲,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教育與矯治的連貫性,會強制要求他立刻離開學校,還是會允許他在一定年齡範圍內繼續完成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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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準確抓出了題目中的陷阱選項!
少年矯正學校之收容年齡上限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收容年齡的實務規範。雖然法律上「少年」原則上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但若少年在矯正學校接受感化教育或執行徒刑期間滿 18 歲,依相關法規得繼續執行至滿 23 歲為止,並非一滿 18 歲就不得繼續收容,因此選項 (A) 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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