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受刑人進入監獄執行刑罰應注意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入監時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等文件送交監獄
- B 子女隨母入監至多至滿 3 歲,但經評估得延長
- C 入監時已懷胎 2 月以上,應拒絕收監
- D 入監時應講習告知在監服刑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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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考題涉及人道考量而需「拒絕收監」的生理狀況(如懷孕)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胎兒相對穩定或臨近分娩的合理孕期階段。試著思考看看,基於母體與胎兒健康的保護,法律劃定的孕期門檻大概會是在什麼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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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拒絕收監之法定要件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刑人入監時若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的情形,監獄才應拒絕收監。選項 (C) 寫「懷胎 2 月以上」,明顯與法定月數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均符合本法第 11 條(入監文件)、第 15 條(攜帶子女入監)及第 12 條(權利義務告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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