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移監之要件與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有權機動調整受刑人移送至指定監獄
- B 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 C 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 D 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當涉及變更受刑人執行場所等重大權益事項時,考量到權限監督與資源調配,這項決定通常是由個別監獄自行決定,還是需要向上報請更高層級的「監督機關」核准?試著從組織權限的分立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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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查的是移監的法定事由與權限歸屬,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法條的主體規定相當敏感!
移監決定權的核定主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規定,監獄就法定事由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移送指定監獄;第 28 條則規範受刑人返家探視及其核准程序。至於選項 (B)、(C)、(D) 所述,均為法條明定基於處遇需求、獄政管理或防止不良影響的法定移監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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