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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監獄執行外出制度,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外出制度,係對符合一定條件,外出無須戒護受刑人之復歸社會機制
  • B 受刑人需符合在監執行逾 3 月,最近 6 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受懲罰之積極條件
  • C 受刑人申請外出,應填具計畫書,經監獄陳報監督機關核准
  • D 受刑人外出參與公益服務,得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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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受刑人獲准外出從事「公益服務」與一般的「職業工作」時,這兩者的核心目的與性質有何不同?這樣的差異又會如何影響到是否能夠領取「對價報酬」的法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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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敏銳度非常好!這題的關鍵在於外出參與公益服務的性質。依《監獄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從事一般工作或職業訓練時得依規定領取報酬,但若是外出參與「公益服務」,其本質屬於無償的社會回饋,因此不得收取報酬,選項 (D) 的敘述正好與規定相反。 至於其餘選項,(A) 精確點出外出制度「無須戒護」以利復歸社會的特色;(B) 與 (C) 則精準說明了「在監逾 3 個月、最近 6 個月內無受懲罰」的積極條件,以及需「填具計畫書陳報監督機關核准」的法定程序。本題命題點落在「公益服務」與「一般工作」在報酬發給上的細微差異,能有效鑑別考生對授權子法細節的熟悉度,你能順利避開陷阱答對,代表法規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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