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監獄受刑人作業之安排與權益之維護,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 B 國定例假日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 C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 D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無人申請發還者,歸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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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在監期間的財產或公法上應領取的款項,因故最終無人繼承或申請領回時,依我國行政與財政法規的通則,這類無人領取的款項最終依法應歸屬於哪一個國家財政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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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作業權益與歸屬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受刑人作業規範與權益保障的法條細節。 選項 (A)、(B)、(C) 均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作業安排原則)、第 32 條(停止作業日)與第 37 條(傷病死亡補償)之規定。而選項 (D) 的錯誤之處,在於依本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若經通知或公告後逾期無人申請發還,依法應歸屬國庫,而非歸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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