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為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關於監獄執行給養等措施要求,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菸品及其他器具
- B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理由,請求監獄提供素食
- C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 D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對於監獄受刑人負有保障基本生命的責任,但對於個人的嗜好性消費品,法律會將其視為監獄必須主動免費『提供』的必要生活器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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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給養與生活物品供給之界線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抓住了選項中的細微陷阱。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46 條規定,監獄應供給受刑人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及其他器具。然而,菸品並非維持維生安全的「必要給養」,國家並沒有負擔供給菸品的義務;依第 47 條規範,監獄僅是得許可受刑人於指定時間、處所吸菸,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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