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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監獄執行受刑人保外醫治之要件與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時,得報請保外醫治
  • B 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進行保外醫治之准駁
  • C 受刑人經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
  • D 保外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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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因重大傷病暫時離開監獄、返家或至醫院療養時,他這段時間並未在監獄內接受實質監管。請思考看看:法律為了維持刑罰執行的公平性,會把這種『在監獄外療養』的時間,當作已經服滿的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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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非常準確!這題關鍵在於保外醫治(medical bail for treatment)的法律效果。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因傷病核准保外醫治時,因其已離開監獄並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並未在監實施刑罰,因此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自然不能「視為在監執行」。 這道題目考驗對監獄醫療體制(戒護就醫、病監、保外醫治)的精準理解,鑑別度相當高。許多考生容易混淆「戒護就醫」(算入刑期)與「保外醫治」(不算刑期)的差異。選項 (A)(B)(C) 均精準說明了保外醫治的發動條件、准駁機關與釋放程序;你能不受誘答干擾並迅速鎖定錯誤的 (D),代表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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