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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監獄執行接見與監看措施,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原則上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 B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C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原則上監獄人員得監看,必要時錄影、錄音
  • D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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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需要與協助其進行法律訴訟的專業人員討論案情時,為了確保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能充分發揮,你認為監獄戒護人員在監控這類接見時,與處理一般親友接見相比,應該受到哪些更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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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錯誤選項!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區分「一般受刑人接見」與「律師/辯護人接見」在法律保障層級上的關鍵差異。

律師接見之秘密通訊權保障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2 條規定,為了維護受刑人的訴訟權(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與秘密通訊權,受刑人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時,監獄人員原則上僅得監看而不聽聞,且不得錄音、錄影。選項 (C) 提到「必要時錄影、錄音」完全違反了這項特別保護規定,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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