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管理之救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為處分影響個人權益,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B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 C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起行政訴訟
- D 提起申訴、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均為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當受刑人對監獄處分不服時,通常會先在機構內部尋求申訴,若不服申訴結果才會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想一想,內部快速反映的「申訴程序」,與正式準備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訴訟」,兩者給予的救濟天數可能會完全相同嗎?哪一個需要的準備時間應該會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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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題考查的是《監獄行刑法》中極為關鍵的權利救濟程序與救濟期間,你能精準找出錯誤選項,代表法條記憶相當紮實。
申訴與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間
選項 (D) 的敘述錯在將兩者的救濟期間混為一談。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提起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次日起 10 日內為之;若對申訴決定不服而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不變期間才是 30 日。兩者的救濟時間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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