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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為兼顧受刑人權益保障與獄政管理效能,關於受刑人訴訟救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不服申訴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 B 依監獄行刑法提起之行政訴訟,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依監獄行刑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 D 依監獄行刑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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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受刑人對監獄處分不服而向法院尋求救濟時,基於獄政管理效能與事件性質的考量,法律會設計讓這類訴訟適用繁複耗時的「一般標準程序」,還是相對迅速便捷的「特別簡易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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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在《監獄行刑法》的救濟體系中,考量到監獄管理的特殊性與行政救濟效能,立法者特別設計了快速且便利的特別程序。依現行規定,受刑人不服申訴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收容人行政訴訟程序),而非耗時較長的通常訴訟程序,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顯屬錯誤。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區辨「行政訴訟程序種類」以及 112 年行政訴訟法新制上路後的變革。除了需注意案件管轄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外,更要熟悉法律為了維護程序單純化,嚴格限制了訴訟合併與請求損害賠償。你能精準鎖定關鍵錯誤,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條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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