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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關於出監強制治療之對象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對象為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
  • B 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鑑定評估相關資料送交該管檢察署檢察官
  • C 檢察官至遲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月,宣告出監後強制治療
  • D 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之刑期不足六月,無法進行評估者,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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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要對受刑人實施涉及人身自由剝奪的處分時,發動聲請的機關與最終做成決定的機關分別是誰?檢察官本身有權力直接做成這類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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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的法官保留原則

依《監獄行刑法》第139條規定,性侵害受刑人出監前若有強制治療(mandatory treatment)之必要,監獄於刑期屆滿前四個月將資料送交檢察官後,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宣告,而非由檢察官直接「宣告」。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必須貫徹法官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judge reservation),做成宣告的權限在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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