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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乙之父親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生前曾於民間公證人 K 事務所製作代筆遺囑,並有遺囑認證書。甲對該遺囑之效力有爭執,已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乙則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問:公證與認證有何不同?此遺囑認證書是否為公文書或私文書?法院得否依該遺囑選任遺囑執行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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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回答。第一步:公證與認證的差異。請回想公證法第2條,公證是針對什麼作成?認證又是針對什麼作成?兩者在審查範圍跟證明力上有何區別?第二步:認證書的性質。民間公證人依法作成的文書是什麼性質?那被認證的那份「代筆遺囑」本身性質會改變嗎?請區分「認證書本身」跟「被認證之文書」。第三步:非訟事件的核心原則。法院在非訟程序(指定遺囑執行人,非訟法第165條)遇到當事人有「實體爭執」(甲已起訴確認無效),應該怎麼辦?非訟法院能作實體判斷嗎?依非訟法第74條,法院可以怎麼做?如果不停止程序,可以直接裁定選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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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證法中「公證」與「認證」之區別、公證人所作成文書之性質,以及非訟事件程序中涉及實體法律關係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之問題。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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