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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購買一輛轎車,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8日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80萬元,發票日115年3月25日之支票予乙,作為支付購買轎車之價金。在票載發票日前,乙將其空白背書予丙,丙又記名背書予丁,但丙背書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後,丁將其空白背書予戊,戊於115年3月26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被拒。試問:戊可否向甲、乙、丙、丁行使票據權利?(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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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支票的發票日是何時?背書的順序為何?誰在背書時寫了「禁止背書轉讓」?最後是誰在何時去提示付款?
  2. 🔍 爭點辨識:遠期支票在發票日前背書轉讓是否有效?發票日後提示是否合法?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後續的背書轉讓是否有效?被禁止後的取得人,可以向誰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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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遠期支票於發票日前轉讓及發票日後提示之效力。
  2. 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執票人,其追索權對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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