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A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因經營不善,使得受僱擔任該公司唯一船舶「東方明珠號」貨輪之船長甲,自2025年11月起,即遭公司積欠薪資。甲於隔年3月底辭職,在此期間,A公司總共積欠甲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薪資。又「東方明珠號」貨輪於2026年5月航行澳洲載貨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B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所有「南方之星號」貨輪,造成「南方之星號」貨輪300萬元之損失。而「東方明珠號」貨輪於事故後擱淺,已不堪使用,其殘餘物價值為200萬元。試問:甲及B公司對「東方明珠號」貨輪之海事優先權順位為何?又甲及B公司行使海事優先權得受償之金額為若干?(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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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本題有哪兩個債權人?他們各自的債權種類是什麼?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債權分別發生在什麼時間點?
- 🔍 爭點辨識:船長薪資債權與船舶碰撞的侵權債權,兩者的海事優先權順位誰高?如果兩者發生在不同的航次,順位規則會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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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 同次航行與不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優先順位如何判定?
- 船長離職前所生之薪資債權,與離職後另一航次所生之船舶碰撞侵權行為債權,孰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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