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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債權人甲起訴主張債務人乙自民國 98 年起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土地,興建 B 建物並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長達 9 年,獲有不當得利,請求拆除 B 建物並返還 A 地,及給付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及至返還 A 地之日,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 10 萬元。甲於 115 年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向乙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拆屋還地及執行上開不當得利債權,執行法院受理後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乙自動拆屋還地。乙收受命令後,以甲於 100 年向其借款 1,200 萬元,主張抵銷。甲另欲聲請執行設於臺北市的丙保險公司按月給付乙的年金保險給付 3 萬元,及設於高雄市某銀行桃園分行存款 50 萬元。請析論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乙主張以 1,200 萬元借款債權抵銷,應循何救濟程序?法院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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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對乙有 840 萬元不當得利債權執行名義,乙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以甲欠乙的 1,200 萬借款債權來「抵銷」。甲借款的時間是 100 年。
  2. 🔍 爭點辨識:乙的主張是實體法上的消滅事由(抵銷)。這個事由發生在何時?抵銷的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執行債務人要主張實體事由阻卻執行,應該提起什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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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之消滅債權事由,應如何尋求救濟?其主張抵銷之形成權行使,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之要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關於債權人聲請對於上開保險給付及銀行存款執行,何法院有管轄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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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要扣押乙的財產:(1) 設於臺北市的丙保險公司每月給付的年金 3 萬;(2) 設於高雄市某銀行桃園分行的存款 50 萬。
  2. 🔍 爭點辨識: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管轄法院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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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時,執行管轄法院之認定標準,尤其是針對「保險給付」及「銀行分行存款」之所在地認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執行法院執行拆屋還地前履勘現場,發現 B 建物內置放乙弟戊日常生活物品,及妹庚管理並居住其中一個房間,戊常年在國外,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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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法院要執行拆 B 建物還 A 地。現場發現有乙的弟弟戊的物品(戊在國外),還有乙的妹妹庚居住並管理其中一個房間。
  2. 🔍 爭點辨識:戊和庚是否為「債務人」?如果不是,他們是「占有人」嗎?是獨立占有還是輔助占有?執行法院對於非債務人的第三人占有標的物,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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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執行法院辦理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時,遇有非執行名義上債務人之第三人(弟戊、妹庚)之物品及人員占有建物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判斷其占有權源,以及得否一併解除其占有。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四)

甲發現乙財產不足供執行清償金錢債權,而 B 建物經鑑定價值 2,000萬元,乃改為聲請查封拍賣 B 建物,並撤回拆屋還地部分之聲請,請問債權人聲請是否有理由?拍定後,B 建物有無占有 A 土地之權源?債權人得否主張 B 建物係無權占有,請求拍定人拆屋還地?(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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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有「拆屋還地」及「金錢(不當得利)」兩個執行名義。因為乙沒錢,甲決定撤回「拆屋還地」執行,改查封拍賣乙建在甲地上的 B 建物(價值 2000 萬),來清償金錢債權。拍定後,有人買了 B 建物,甲這時又想主張 B 建物無權占有,要拍定人拆屋還地。
  2. 🔍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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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層次之爭點:1. 債權人自由處分執行請求權之合法性;2. 第三人拍定他人土地上建物後之占有權源(是否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等規定);3. 土地所有人聲請查封拍賣該土地上之建物獲償後,復訴請拍定人拆屋還地,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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