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甲公司與A國乙公司簽訂機器經銷契約,契約中載明:「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由A國X地方法院管轄。」嗣雙方因貨款給付發生爭執,乙公司先於A國X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一個月後,甲公司於我國法院對乙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我國甲公司與A國乙公司簽訂機器經銷契約,契約中載明:「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由A國X地方法院管轄。」嗣雙方因貨款給付發生爭執,乙公司先於A國X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一個月後,甲公司於我國法院對乙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我國現行法對於國際合意管轄並無直接明文規定,我國法院應如何判斷本件合意管轄條款之效力?該條款是否排除我國法院之國際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 📋 事實梳理:甲(台灣)與乙(A國)約定「合意由 A 國 X 地方法院管轄」。乙先在 A 國起訴,甲後在台灣起訴。問題問:(1) 合意管轄條款效力如何判斷?(2) 是否排除了台灣法院的管轄權?
- 🔍 爭點辨識:涉外民事訴訟的「國際合意管轄」。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沒有規定國際管轄權,應如何處理?實務上對於「排他性合意管轄」與「併存性合意管轄」如何區分?
小題 (二)
假設我國法院認為就本件甲乙間之訴訟有國際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 📋 事實梳理:乙先在 A 國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甲後在台灣起訴(確認貨款不存在)。同一事件,先在外國起訴,後在台灣起訴。假設台灣有管轄權,法院該怎麼辦?
- 🔍 爭點辨識:這涉及「國際訴訟競合(國際重複起訴)」的問題。我國對於同一事件在外國繫屬中,國內法院能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