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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與乙於民國 115 年 6 月 3 日在民間公證人丙前為公證遺囑(下稱系爭公證遺囑),將 A 地贈與乙之子(即丁)。戊為遺囑見證人之一,其係為受遺贈人丁之生母,而丁出養予己(養母)。數日後,甲發現見證人戊為丁之生母一事,旋即主張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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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立公證遺囑將A地遺贈給丁,見證人之一的戊是丁的「生母」,但丁已經被出養給己(養母)。甲後來發現戊是丁的生母,主張遺囑無效。
  2. 🔍 爭點辨識:公證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人的資格有無限制?出養後的本生父母,是否仍屬於受遺贈人的「直系血親」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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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受遺贈人經他人收養後,其「本生父母」是否仍屬民法第1198條第4款所稱之「直系血親」,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公證遺囑之效力為何?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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