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 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檢附丙於 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 1200 萬元之本票 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 112 年 11 月 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 111 年至 112 年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 10 筆、合計 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 1000 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 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檢附丙於 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 1200 萬元之本票 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 112 年 11 月 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 111 年至 112 年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 10 筆、合計 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 1000 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執行法官為調查 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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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不動產強制執行」中關於「現況調查」的考點。請思考:為了讓拍賣資訊透明,強制執行法賦予了執行法院哪些調查權限?你可以聯想到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接著,法條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嗎?如果不配合、拒絕陳述甚至說謊,法院可以動用哪些制裁手段(例如罰鍰、管收)?把法條要件梳理出來即可得分。
小題 (二)
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 1000 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與「執行名義的特定性」。請思考:甲當初據以聲請執行的「執行名義」是什麼?(是拍賣抵押物裁定,而該裁定是基於「本票債權」)。現在「本票債權」已經被實體判決確認不存在了,這個執行名義的基礎還在嗎?接著,甲主張抵押權還擔保了「另外的合約債權」,這屬於實體法的爭執,執行法院有「實質審查權」去認定這個新債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嗎?強制執行法上的「形式審查原則」在這裡應該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