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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乙公司之股東甲已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達 8 個月,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乙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公司得否對於法院選派丙作為檢查人之裁定,主張法院在選派前並未訊問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而提起抗告?(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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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的「裁量權」。

  1. 乙公司作為受檢查的公司,對於選派檢查人的裁定,能不能提起抗告?(當然可以,因為它的權利受影響,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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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司對於選派檢查人裁定之抗告權,以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選派檢查人時,是否負有「必須訊問檢查人」之法定義務與裁量權限。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請分別說明管轄法院認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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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進入「非訟事件法」的領域。當股東依公司法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這屬於非訟事件。請思考:

  1. 如果法院覺得聲請「有理由」,法院應該用什麼方式做成決定?(裁定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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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非訟事件法中,關於公司法選派檢查人聲請案件,法院准駁之處理程序與裁判形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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