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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A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 元,該租約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載明:「乙應於租期屆滿後交還A屋,如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下稱系爭約款)。嗣於租期屆滿時,甲、乙合意依原租賃條件展延租期至 115 年 4 月 30 日。乙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後仍拒不交還A屋,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是否具有執行力?(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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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思考公證書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請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公證法第119條的規定。接著,本題的關鍵在於「展延租期但沒有重新公證」。原本公證書載明的是「114年12月31日」屆滿交還。雙方後來私下展延到「115年4月30日」。這份舊的公證書,能不能直接拿來強制執行新展延後的返還請求權?公證書的執行力範圍是否受限於當時公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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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之法定要件,以及原租賃契約經當事人合意延展租期後,原公證書是否仍對延展後之返還請求權具有執行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持系爭公證書,於 115 年 5 月 5 日聲請執行法院為令乙返還A屋之強制執行,乙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得否尋求如何之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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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甲拿著「沒有執行力」的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身為債務人的乙要怎麼自保?請思考強制執行法上的兩種主要救濟途徑:「聲明異議(第12條)」與「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

  1. 如果單純看公證書的期限與甲聲請執行的時間,執行法院從形式上能不能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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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債權人持不具執行力之公證書聲請執行時,債務人之救濟途徑,主要涉及「聲明異議」與無既判力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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