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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新臺幣 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對乙之繼承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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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票裁定制度中非常經典的考點。

  1. 票據法第123條怎麼規定的?「本票執票人,得對『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法條明文限定是「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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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客體範圍,當發票人死亡時,得否對其繼承人直接適用此非訟程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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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具體的非訟事件費用計算題。

  1. 聲請本票裁定要繳多少錢?請回想非訟事件法第13條關於財產權非訟事件的徵收級距。168萬落在「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未滿」的區間,規費是多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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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非訟事件法中,關於財產權非訟事件聲請費之具體計算標準,以及程序費用之預納與終局負擔原則。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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