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新臺幣 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新臺幣 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對乙之繼承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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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票裁定制度中非常經典的考點。
- 票據法第123條怎麼規定的?「本票執票人,得對『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法條明文限定是「發票人」。
小題 (一)
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具體的非訟事件費用計算題。
- 聲請本票裁定要繳多少錢?請回想非訟事件法第13條關於財產權非訟事件的徵收級距。168萬落在「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未滿」的區間,規費是多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