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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甲現年 30 歲,身體健康且具有工作能力,因經商及理財不順利,已不能清償債務。甲名下無任何可供清償之財產,現積欠乙新臺幣 300 萬元債務,且乙目前為甲唯一之債權人,甲遂向法院聲請破產。試問:法院應如何裁判?請依我國現行法及法院實務見解,附具理由說明,並提出你的看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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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破產宣告的兩大實質核心:『多數債權人』與『有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接著應該從破產法第57條與第148條的角度切入,思考破產制度的本質是為了『公平分配』。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需要公平分配嗎?如果連支付破產程序費用的財產都沒有,開啟破產程序有意義嗎?試著套用最高法院判例的見解,來決定法院應該受理還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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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債務人「僅有單一債權人」且「無任何可供清償財產」時,法院應否准許其破產聲請之爭點。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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