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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名下有房屋一棟,其清算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現因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共 500 萬元,向法院聲請更生。甲提出六年更生方案,每月清償 3 萬元,共計清償 216 萬元。甲主張已將更生期間全部可支配所得提出清償,已屬盡力清償,法院應認可其更生方案。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標準?(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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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的核心精神是「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它的要件是「受償總額,『顯低於』清算價值」。將本案數字代入:更生方案能還多少?(216萬)。如果房子被清算能還多少?(200萬)。216萬有顯低於200萬嗎?所以有沒有違反這個條款的不認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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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消債條例中關於「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之認定標準。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根據你對(一)的討論,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之 1 的規定,法院應否認可甲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並請附理由,提出你對第 64 條之 1 設計的看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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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消債第64-1條的數學計算。「盡力清償」的公式是:(財產清算價值) + (更生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之餘額)。本案算出來總和是多少?(200萬+216萬=416萬)。這筆錢要拿幾分之幾出來還才算盡力?(十分之九,即374.4萬)。甲只拿了216萬,及格嗎?另外,這個立法設計會不會變相逼迫想保住唯一房屋的債務人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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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關於「盡力清償」客觀標準之計算,以及該制度設計之反思。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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