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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 題組:
甲遭法院宣告破產。此時在破產程序中:乙申報對甲全部債權並主張抵押權;丙則明知破產程序存在,但僅申報對甲之部分貨款債權;丁則未申報對甲任何債權,冀待破產程序終結後始起訴請求全部債權;另在法院宣告前,戊已對甲之工廠聲請拍賣,法院依破產法第 72 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依法院實務見解,分別論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法院停止戊對甲之強制執行是否合法?(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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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題目給的時間點:「法院宣告前」。然後對照破產法第72條的要件:「裁定為破產宣告時」。時間點是不是搭不上?如果在宣告前真的需要阻止拍賣,法院應該用什麼法條?(破產法第63條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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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法院於「破產宣告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其法條適用是否適法。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乙所主張之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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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乙的抵押權,應思考破產法上對於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如何保障?聯想破產法第108條的「別除權」。別除權人需要跟著破產程序慢慢分配嗎?破產管理人面對別除權人行使權利時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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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有擔保物權(抵押權)之債權人於破產程序中之權利行使及破產管理人之處置。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丙未申報部分債權之效力?(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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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明知有破產程序卻故意只申報一半,剩下的不申報。思考破產法第149條的「免責主義」。如果未申報的債權在程序後還能繼續討債,對那些乖乖申報卻只拿回一部分的人公平嗎?實務對此有何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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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債權人明知破產程序存在而故意不申報部分債權,於破產程序終結後之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丁未申報任何債權,破產終結後是否仍得請求?(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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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跟丙的情況類似,只是丁是完全不申報,打算等破產結束再全部要回來。法理上與前一題相同,套用實務防堵「規避破產程序」的見解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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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債權人圖謀規避破產程序,完全未申報債權,於破產終結後是否仍得主張之問題。 【大前提與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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