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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債務人甲向法院聲請清算,當清算程序終結時,其所能提供之財產分配予全體普通債權人之數額,已達其債務總額之 20%。債務人甲主張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其清償既已達 20%,法院即應裁定免責。試問債務人甲之主張是否有理?法院審酌時,應考量那些法律規範?請附理由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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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說『我還了20%所以應該免責』,這是把消債條例的幾個階段搞混了。首先,清算終結時的原則是免責(第132條),什麼情況下不免責?(第133、134條)。那麼『還款達20%免責』的第142條是用在什麼時候?必須是『被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事後繼續清償達20%』。所以甲在『清算終結時』主張第142條是對的嗎?而且第142條是法院『即應』裁定還是『得』裁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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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清算程序終結後之「免責」裁定體系,特別是消債條例第132條(原則免責)、第133條及第134條(不免責事由)與第142條(事後繼續清償免責)之適用時點與裁量權限。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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