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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甲為能早日繼承父親乙之財產,竟起了殺心,一直尋找適當的下手時機。某日,甲偶然結識丙,丙謊稱自己為經驗豐富的職業殺手,按件計酬,甲便對丙提出殺乙的計畫,兩人最終約定以一百萬元為對價,由丙設局殺乙。丙實際上是名詐欺慣犯,並無殺人經驗,打算藉此機會狠撈甲一筆,便對甲謊稱事前的準備工作需要不少現金,要求甲先支付前金五十萬元,甲信以為真,交付一箱現金,丙收到錢後就人間蒸發,徹底失聯。刑法上應如何論處甲與丙之行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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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要分開檢視甲跟丙的行為。先看甲:甲花錢請人殺爸爸,這在刑法上叫什麼?(教唆殺人)。但是丙根本沒去殺,連著手都沒有,這叫『失敗教唆』。現行刑法對失敗教唆還有處罰嗎(共犯限制從屬性)?如果教唆殺人未遂不罰,那甲付錢找殺手這個『動作』,有沒有構成其他前置階段的犯罪(例如預備殺人)? 再看丙:丙從頭到尾都沒想殺人,他只是想騙錢。丙用話術讓甲交出500萬,這構成什麼罪(詐欺取財)?這裡的陷阱是:甲給丙的錢是『買兇殺人』的錢(不法原因給付),這種黑吃黑的情況,刑法還會保護甲的財產、成立詐欺罪嗎?請回想刑法對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財產整體說/經濟財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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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第一,教唆者於被教唆者未著手實行犯罪時(失敗教唆),教唆者之刑責為何,以及是否構成預備殺人罪;第二,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否因被害人交付財物係出於不法原因(買兇殺人)而受影響(不法原因給付與財產犯罪)。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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