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二 題
甲有 A 地一筆,乙向甲租用 A 地,以自行建屋使用為目的。乙出資於 A地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一棟,B 屋建築完成後,乙將 B 屋賣給丙,並現實交付丙占有。試問:甲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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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買賣與『基地租賃權』的連動。首先梳理事實:甲是地主,乙是租客建商,丙是買了違建的倒楣鬼。甲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民法第767條)。第一個爭點:丙能拆屋嗎?違章建築賣給別人,所有權有轉移嗎(民法第758條)?如果沒有,丙拿到的是什麼權利(事實上處分權)?他有拆除的權限嗎?第二個爭點:丙占用土地算不算『無權占有』?乙本來有租地建屋的權利,當他把房子賣給丙,這個『租賃權』會不會跟著房子轉移給丙?想想民法第426-1條的立法目的,實務上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讓與,能不能類推適用該條來保護房屋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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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大爭點:第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買受人,是否為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請求權之適格被告;第二,基地租賃權是否隨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而使買受人取得合法占有基地之權源(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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