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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四 題

甲深夜騎著機車超速行駛於鄉間道路,行經某路口,沒注意斑馬線上正在穿越馬路的老翁乙,閃避不及而撞上,乙倒地時頭部撞擊地面,當場陷入昏迷。甲見狀立即打電話召來救護車,待救護車趕到時,竟對救護人員謊稱自己只是偶然經過,不清楚乙為何倒地昏迷。救護人員簡單處理後,便送乙前往醫院,行經十字路口時,被橫向經過的貨車攔腰撞上,救護車翻覆,乙死於車禍撞擊所造成的腹腔重創。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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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標準的『因果關係偏離』與『肇事逃逸』綜合題。先看甲撞乙的階段:甲超速撞人,導致乙昏迷。接著看乙死亡的階段:乙是因為救護車被貨車撞(腹腔重創)而死。思考第一個爭點:乙的死亡,能算在甲頭上嗎?用『條件理論』跟『客觀歸責理論』來檢驗。救護車被貨車攔腰撞上,這種風險是甲製造的嗎?是不是異常的介入因素?如果死亡不算甲的,那甲第一時間撞昏乙,構成什麼罪(過失重傷,且在斑馬線上要加重)? 第二個爭點:甲撞人後留在現場,叫了救護車,但是對救護人員『隱瞞肇事身分』。這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嗎?現行實務對『逃逸』的定義,除了離開現場外,是否包含『隱瞞身分、使肇事責任無法釐清』的情況?他有構成第294條遺棄罪嗎(他叫了救護車,有盡到保護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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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主要爭點:第一,被害人於送醫途中因第三人(貨車)之車禍介入而死亡,甲之過失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有無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歷程之異常偏離);第二,甲過失撞擊乙致昏迷,應論以何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加重事由;第三,肇事者留在現場呼叫救護車,但向救護人員隱瞞肇事者身分以規避責任,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或第294條遺棄罪。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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