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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三 題

依據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前述規定項目由內政部定之。請申論上述之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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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題目引用《建築法》第34條關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規定(建築執照審查機制),要求申論「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
  2. 🔍 爭點辨識:這題不是單純默寫法條,而是要求分析該條文運作下的「各關係人」是誰,以及他們在實務上要注意什麼。這個制度的核心精神是「行政與技術分立」(或稱「審查與簽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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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建築法》第34條「行政與技術分立」(審查與簽證分立)制度之精神,並要求考生分析在該制度下,主管機關、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以及受託審查機構等各關係人於實務作業上之權責劃分與注意事項。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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