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丙尚未成年。甲與乙感情不睦,已分居數年,雙方協議由乙任丙之親權人。乙將甲所有的 A 物據為己有,並以乙自己的名義將 A 物出賣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予知情之丁。甲有 B 轎車一部待售,甲委任年僅 16 歲之丙出售此車,並授與丙代理權;丙以甲之名義與戊訂立買賣契約後,即依讓與合意將 B 轎車交付予戊。數月後,甲因一場交通意外而死亡,乙與丙為甲之繼承人。試附理由說明:乙與丙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分別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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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題目中有兩個主要人物各自進行了買賣行為,乙賣A物、丙賣B車,他們各自是用誰的名義?權限從何而來?
- 🔍 爭點辨識:乙將甲的財產以自己名義出售,屬於無權處分,債權與物權行為效力有何不同?甲死亡後乙丙共同繼承,無權處分會因此自動補正嗎?丙年紀僅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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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出賣他人之物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無權處分人共同繼承標的物時是否發生處分權補正,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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