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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依法結婚,婚後生下丙、丁二子。甲有婚外情,另與他人生下一非婚生子戊。丙與庚結婚,生有二子 A 與 B。丁與辛結婚,生有二女 C 與 D。丙平日常以不堪入耳的言語辱罵甲,某日,丙竟將甲打傷,並脅迫甲不得剝奪其繼承權。甲身體日漸衰弱多病,遂私下自書遺囑表示丙不得繼承其遺產,並於遺囑內容中表示認領戊子;然而,此遺囑上雖有甲之簽名,卻未記明年月日。嗣後,丁帶著甲旅遊散心,不幸遭遇一場車禍,兩人送醫後,丁先死亡,甲數日後亦死亡。經查,甲留下之遺產為 600 萬元,C 則依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權。試附理由說明:甲死亡後由何人繼承其遺產?應繼分各為多少?(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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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的親屬有配偶乙,子丙(有子AB)、丁(有女CD),非婚生子戊。發生了四件事:(1) 丙打傷辱罵甲,甲寫未押日期的遺囑剝奪丙繼承權並認領戊;(2) 丁先於甲死亡;(3) C拋棄代位繼承權;(4) 遺產600萬。
  2. 🔍 爭點辨識:未記明日期的自書遺囑效力?遺囑無效時,其中的「認領」與「剝奪繼承權」是否跟著無效?丙喪失繼承權,其子AB可否代位繼承?丁先死,CD代位繼承,但C拋棄後,C的份額歸誰(是給D,還是分給其他所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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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自書遺囑欠缺日期之效力、無效遺囑中「表示失權」與「認領」之效力轉換、代位繼承之發動事由,以及代位繼承人中部分拋棄繼承時應繼分之歸屬。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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