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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甲經營團購商店「AK 商城」,為了販賣乙所製造的 X 商品,將 X 商品的外觀照片(下稱為系爭照片)由乙之官方網站完整截圖儲存至手機後,在系爭照片左上角附加「#AK 商城」之浮水印,再將照片傳送至其與團購成員所共享的平臺,甲之團購成員大約有 300 多人。系爭照片為乙之受僱人丙在乙之指示下拍攝而成,由 X 商品之斜前方拍攝,清楚呈現 X 商品之整體外觀。丙就職時曾與乙以契約約定「在乙公司工作期間內,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乙享有」。丙正好是甲之團購成員,發現甲傳送之系爭照片並未標示出處,將此事通知乙。乙得知後提出告訴。甲辯稱,系爭照片僅忠實拍攝 X 商品外觀,沒有運用任何特別的攝影技術,應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且其使用系爭照片係為販賣乙之 X商品,對乙並無造成任何損害,應屬合理使用。試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那些著作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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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受僱人丙拍了商品照片,約定雇主乙為著作人並享有財產權。甲未經同意,截圖該照片、加浮水印、未標示出處,並傳到300人的團購群組賣商品。甲抗辯照片沒原創性、且自己是幫忙賣商品屬合理使用。
  2. 🔍 爭點辨識:第一,商品外觀照片是否具備「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攝影著作)?第二,該照片的權利歸屬為何人?第三,甲的行為(截圖、傳群組、加浮水印、未標出處)分別侵害了哪些著作權(財產權與人格權)?第四,甲的行為能否成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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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包含:(1) 商品外觀照片是否具備原創性而屬攝影著作?(2) 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3) 截圖、傳送群組、加註浮水印及未標明出處等行為,分別侵害何種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4) 該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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