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 76 歲與配偶分居,由照服員乙照顧生活起居已五年。近年甲失智症惡化,除了經常忘記親友姓名,開車迷路難以辨識方向外,亦無法辨識金錢價值。某日,乙勸說甲以新臺幣 800 萬元將其唯一房地(市價 2000 萬)出售予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全數支付買賣價金。三個月後,甲之子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並選任丙為甲之監護人。試問:甲之監護人丙向乙主張甲和乙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為無效,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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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在訂立買賣契約和辦理過戶時,精神狀態有何特別之處?雖然他三個月後才受監護宣告,但在交易當下,他是否有足夠的意思能力?接著思考,民法對於「尚未受監護宣告,但實際上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有什麼特別規定?如果符合該規定,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和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的效力會是如何?最後,丙作為甲的法定監護人,能否代替甲對乙主張這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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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爭點在於:尚未受監護宣告之失智症患者,其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為何?監護人得否事後主張無效?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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