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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公司為辦理員工旅遊,與乙旅行社簽訂郵輪旅遊契約,由乙代為安排國外郵輪旅遊,並預訂 8 間艙房,甲已依約支付旅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95,000 元。嗣因重大傳染病疫情爆發,主管機關禁止國際郵輪停靠我國港口,並建議民眾避免非必要出國旅遊,郵輪公司亦宣布取消原定航次。甲遂請求乙返還已支付之旅遊費,惟乙主張其已將款項支付予丙郵輪公司,且未獲退款,因此拒絕返還。其後,甲將對乙之返還請求權讓與丁,並通知乙,丁遂向乙請求返還 295,000 元。試問:丁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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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結合了「旅遊契約因不可抗力取消」與「債權讓與」兩個概念。首先思考,疫情導致郵輪無法停靠且取消航次,這屬於可歸責於誰的事由?若不可歸責於雙方,民法上的「給付不能」效果是什麼(對待給付的命運)?甲既然已經付錢了,法律關係消滅後,甲可以依據什麼請求權把錢要回來?接著,乙辯稱錢已經給了第三人丙,這能作為對抗甲的理由嗎?最後,甲把這個退錢的權利讓與給丁,並通知了乙,債權讓與的效力是否發生?丁來要錢,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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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與不當得利返還,以及債權讓與之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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