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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犯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於偵訊中與被告達成認罪並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即給予一定期間緩起訴條件之協議,被告據此向檢察官自白犯罪。嗣後檢察官並未依協議結果為緩起訴處分,試論該被告之自白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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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檢察官答應甲「只要你認罪並繳錢,我就給你緩起訴」。甲相信了並認罪自白。但事後檢察官反悔,沒有給緩起訴。
  2. 🔍 爭點辨識:這個自白是在「檢察官承諾緩起訴」的前提下做出的。當承諾跳票,這個自白還具備「任意性(自願性)」嗎?是否屬於不正方法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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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檢察官以「給予緩起訴處分」為條件換取被告自白,嗣後卻未履行協議時,該自白是否違反任意性法則(不正方法取供)?可否類推適用認罪協商程序中關於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之保護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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