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員警甲偵辦某知名女星乙被毆打成重傷之案件,甲經過多方查訪認為丙涉嫌重大,於是以通知書通知丙到場詢問,甲乃是乙之粉絲,在詢問中見丙砌詞狡辯,於是將丙痛打一頓,丙為免再次挨打於是自白犯罪過程。檢察官以重傷罪起訴丙。在準備程序中,丙之辯護人主張,在警詢所為之自白無證據能力,請問受命法官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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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警察甲痛打丙,逼出丙的自白。現在案件到了法院的「準備程序」,辯護人向「受命法官」抗辯這個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 🔍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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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包含實體與程序雙重考點:實體上為警察以強暴方法取得之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程序上(核心爭點)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面對證據能力之爭執,是否有權力單獨以裁定排除該證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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