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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A 公司承攬招標機關經濟部水利署「B 水庫崩塌地處理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A 公司之員工甲洩漏標案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電子檔,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判處罰金。招標機關遂通知 A 公司其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及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1 年。A 公司主張受有罪判決者為甲,雖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然其並未遭起訴或判刑,停權通知違法。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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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梳理: 員工「甲」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之罪,受第一審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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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受第一審有罪判決,但雇主(法人廠商)未經檢察官起訴亦未依同法第92條受罰金判決時,招標機關得否逕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對該廠商作成停權處分。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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