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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返還請求權,乙不僅屆期未予清償,反而有意將自己所有之 A 房地出售他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裁定准許甲為乙提供 33 萬元為擔保後,就乙所有財產在 100 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每小題 20 分,共 6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乙受執行後,否認甲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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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鍵事實:乙否認甲的借款債權,這是在爭執「本案實體的債權存否」。
  2. 🔍 爭點辨識:在假扣押保全程序中,債務人能用「實體債權不存在」為理由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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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假扣押之債務人,可否以本案實體債權不存在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收到假扣押裁定,因籌措擔保金,於經過 40 日後,始提存擔保金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甲之聲請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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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鍵事實:甲收到裁定後過了40天才聲請執行,這段時間有沒有法律限制?
  2. 🔍 爭點辨識:假扣押裁定的執行期限為何?逾期聲請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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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假扣押裁定之執行期間限制,以及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聲請執行時,執行法院之處理方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如在假扣押執行查封 A 房地後,乙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甲如何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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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鍵事實:乙在A房地被「查封」後,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丙。
  2. 🔍 爭點辨識:查封後的處分行為效力為何?對債權人甲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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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查封之「相對無效」效力,以及債務人於查封後處分查封物時,債權人如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權利。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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