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3 月 15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 2 年,開立一張面額 300 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300 萬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 112 年 1 月 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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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題目拆解為三個獨立的小問題。 第一個問題考查「訴訟標的之闡明義務」。看到原告只主張借款,但證據卻同時提出本票,你會聯想到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官「闡明權」的哪個條文?為了紛爭一次解決,法院是否應該提醒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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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闡明權之行使範圍、票據直接前後手間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訴之重疊合併下法院之裁判方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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