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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 2 月 7 日代理其 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乙邀約甲自 111 年 5 月 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方同居約 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 111 年 8 月 30 日起終止同居關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 113 年 1 月 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 112 年 3 月 25 日出生,法院如命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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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請求認領子女與血緣鑑定,這屬於家事事件法中的親子關係事件。 第一問:甲主張雙方於111年8月30日終止同居且不再相見,但小孩丙卻是在113年1月20日才出生(相隔近一年半)。這在醫學常識上是否可能?法院能僅憑當事人空泛的請求,就強制對方去做侵入性/涉及隱私的血緣鑑定嗎?原告在聲請鑑定前,有什麼「釋明」義務?若未盡釋明義務,法院應如何處理其鑑定聲請及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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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家事事件中強制血緣鑑定之發動門檻(聲請人之釋明義務),以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血緣鑑定時,法院依法應為之處置及心證認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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