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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之 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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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物被無權占用,首先要想到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與「共有」的相關規定。 第一問:甲想告丁,但乙丙不同意。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允許聲請裁定命追加原告的前提是什麼?必須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那麼「回復共有物之訴」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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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訴訟擔當(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單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記載方式,以及確定判決對占有輔助人之強制執行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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