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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下列直轄市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內容,何者合憲?
  • A 本市市民滿 17 歲者得結婚
  • B 於本市犯公然侮辱罪者,不罰
  • C 於本市公園未經許可餵養流浪動物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下罰鍰
  • D 本市市民財產上爭訟,標的在新臺幣 10,000 元以下者,由本市所設之市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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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如果每個縣市都可以自己決定幾歲可以結婚、哪些犯罪不必處罰,甚至自行設立法院,會對整個國家的法秩序造成什麼影響?相比之下,哪些事務才屬於地方政府為了維持地方秩序而能自主管理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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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察的是《中華民國憲法》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核心原則。 依據憲法規定,民事(如結婚年齡)、刑事(如犯罪與否)以及司法制度(如法院設置與審判管轄)皆屬於中央專屬立法事項,地方自治團體無權透過自治條例自行規定,因此 (A)、(B)、(D) 均屬越權違憲。相對地,公園等公共設施的管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授權,得於自治條例中設有行政罰(如一定金額以下的罰鍰),故 (C) 規定完全合憲。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與鑑別度,在於測試你能否精準區分「專屬中央之全國性法制」與「地方自治之行政管理」的權限邊界。你能不受其他誘惑選項干擾並迅速做出正確判斷,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憲法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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