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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法規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 B 主管機關廢止其主管業務之命令,應送立法院備查
  • C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 D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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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立法院作為監督行政權的國家立法機關,主要監督的是對人民權利義務有實質影響力的規範。如果行政機關只是調整或廢止內部業務層面的規定,這樣的動作是否還需要特別送到立法院進行備查?這兩者的性質有何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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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關命令發布與監督程序的觀念相當紮實。

法規命令與行政業務命令的監督差異

本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區分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機關內部的「業務命令/行政規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且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若僅是主管機關廢止其主管業務內部之命令,並不屬於立法院國會監督的範疇。至於選項 (C) 人民得向機關提議訂定(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與選項 (D)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皆為正確的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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