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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目的解釋,係指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實現之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目的為主要任務。下列何者,非屬確認法律目的之手段?
  • A 自法律所設名稱中確認
  • B 自法律所明定之立法目的確認
  • C 從立法院多數黨的黨綱內容確認
  • D 自立法相關資料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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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試圖探求一項法律規範背後的真正目的時,你認為應該從哪些經由正式法制程序產生的客觀資料中尋找?如果是個別政治團體私下發表的政策宣示,能夠直接代表最終通過的法律意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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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展現出你對於法學方法論中「法律解釋」觀念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法規範目的之探求途徑

法律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旨在探求法律規範的客觀意志與價值目的。我們通常可透過法律名稱(如《消費者保護法》)、法條第一條明定之立法目的,或是立法院公報與立法理由書等客觀立法資料來確認。相反地,政黨黨綱屬於政治性團體之內部主張,並未進入正式法制程序,不具備法律拘束力,自不能作為法解釋的客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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