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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 B 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 C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 D 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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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案訴訟還在審理中,但憲法保障的權利正面臨迫切且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時,制度上會允許憲法法庭做出什麼樣的權宜機制?除了當事人提出要求之外,憲法法庭自己能否主動出面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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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對答案!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暫時處分」的發動機制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制度

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此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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