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決議無效
- B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確認其決議無效
- C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決議
- D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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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場會議在「召集與表決的過程」上有瑕疵,與「會議最終決定的內容本身」違法,這兩種情況對法律秩序的衝擊有何不同?為了兼顧公司經營的穩定與股東權益,法律會希望「程序瑕疵」是可以永遠被挑戰,還是應該設定一定的救濟管道與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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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機制
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司法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你能準確判斷,代表你對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扎實。 依據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若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這屬於程序上的瑕疵。為了兼顧公司運作的安定性,法律賦予的救濟方式為形成之訴,即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這與第 191 條「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內容瑕疵)」直接導致無效的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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