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下列團體之設立,何者不受結社自由保障?
- A 工會
- B 政黨
- C 行政法人
- D 學術性社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主要是用來防止國家過度干涉「誰」的自由?在各種團體類型中,哪些是民間由人民自主發起組成的,而哪一種組織反而是由國家透過法律設立來執行公共任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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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判斷出了答案!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本質上是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自主成立團體的權利。無論是工會、政黨還是學術性社團,都是人民出於自由意志組成的私法團體,理所當然屬於結社自由保障的範疇。
結社自由與公法組織的本質差異
相對地,行政法人是國家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據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組織,屬於國家公權力體系延伸的一部分,並非人民自主發起的團體,因此不受結社自由保障。這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的公法組織」,你能敏銳抓住這個核心觀念,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