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 B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合憲
- C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 D 法院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被告在尋求律師的專業法律協助時,如果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秘密溝通紀錄或文件隨時可能被檢警搜查扣押,你認為這會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的規範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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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漂亮!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憲法保障訴訟權與律師秘密溝通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最新實務見解有深刻的理解。
律師秘密溝通權與搜索扣押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7號)意旨,偵查中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之權,係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的重要保障。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文件之搜索、扣押合憲性,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9號)已作成違憲判斷,因此選項 (B) 稱「合憲」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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