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關於公開播送之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之設計,理由何在?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之情形為何?得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之情形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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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題目要求解釋法院組織法第90條有關法庭公開播送在「法律審」與「事實審」設計不同之理由,並說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以及變聲、變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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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第90條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制度之法理基礎,以及最高法院與大法庭在公開播送上的限制事由(不公開播送及變聲變像之要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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